同性性侵害的危害结果
身体伤害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吴宗宪研究员说:“男性性侵犯一般都采取肛交的方式,这样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很大的伤害。”
1996年调查,北京艾滋病感染者中,48%是男同性接触者。1998年调查发现,在已监测过的男同性接触者中,2.5%已感染了艾滋病,这一数字在2001年已高达5.9%.
精神损害
1、产生强奸精神创伤综合征。在遭到性侵犯后,出现了心理学上称为强奸精神创伤综合征急性阶段的典型表现。急性阶段会从遭到强暴后一直延续数周时间。强暴发生后的几个小时,受害人的情绪都是外现性反应:极度恐惧、紧张、焦虑。接下来内心自我人格上的巨大创伤导致生理上的反应,如头晕、失眠、四肢无力、厌食等。此外,受害人会表现出害怕独自一人、自闭、强烈的内疚、自责懊恼等心理反应。
接下来第二个阶段被称为重组阶段。性侵犯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耻辱在重组阶段被不断回想加深。本来受害人试图忘掉那段经历,但他内心痛苦的感受和世人对遭强暴者的偏见挥之不去,加上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更加重了他的心理负担。
2、产生自杀的念头。被侵犯的一方往往会在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击,甚至会产生自杀的念头。
个人权利侵害
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性权利,公民享有性自由权,同性性强暴对公民的性自由权构成侵害,同时也侵害到公民的身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
男性性权利是构架男性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完整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当给予法律上、包括刑法上的保护。我国刑法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要任务,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性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一系列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危害其中的任何一项权利,都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侵犯,都是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悖的,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刑法的追究。
社会危害
1、报复施暴者,破坏社会秩序。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吴宗宪研究员指出,目前,同性性强暴的受害方,常常会选择“私力”救济的方法,往往采用违法手段来报复施暴者,造成社会秩序进一步破坏。
2、无法律依据,必然纵容实施者。另外由于现在同性性强暴不是犯罪行为,这将纵容施暴者实施同性性强暴行为,造成此类案件不断增多,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害。
3、违反了正常的性道德观念,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侵害男性公民性权利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事实证明,某些侵害男性公民性权利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是十分严重的,其一方面损害了他人在性方面的正常感情和心理,给被害人人身以及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另一方面则违反了正常的性道德观念,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这类行为不给予严厉打击,无疑谈不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对这类危害行为的放纵。
何谓正面健康的同志形像
大玮的勇气受到了很多同志的赞赏,但也有人认为让一位同性恋艾滋病患者出镜,有损于正面健康的同志形像,甚至可能对同性恋人群起了妖魔化的作用。不过,何谓“正面健康的同志形像”。之所以认为大玮不代表正面健康的同志形像,源自对艾滋病的羞耻感,而这里就涉及到对疾…[查看全文]
警惕媒体将所有同志信息都戴上防艾的“帽子”
最近在大众媒体上关于同志的报道越来越多,但如果我们稍加留意就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几乎所有的报道都要列出同志的高艾滋感染率。个别媒体甚至危言耸听,说同志的感染率是普通人群的几十上百倍。为什么媒体要这样做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