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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新焦点:房地产中介服务

2007-4-14 来源: www.netxb.com
核心提示:记者日前从广州黄埔区消费者委员会了解到,在所有消费投诉中,手机质量问题等申诉仍居高不下,而房地产中介服务也逐渐成为申诉新焦点。案例年前,黄埔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周先生申诉,称其通过广州市黄埔区连生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一套二手楼房,与其签订了协议并按协议要求支付了定金、首期及部分购房手续费共6。后中介

 

本报记者 胡晓娟

随着3·15的到来,消费维权又再次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记者日前从广州黄埔区消费者委员会了解到,在所有消费投诉中,手机质量问题等申诉仍居高不下,而房地产中介服务也逐渐成为申诉新焦点。

案例

年前,黄埔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周先生申诉,称其通过广州市黄埔区连生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一套二手楼房,与其签订了协议并按协议要求支付了定金、首期及部分购房手续费共6.5万元。后中介公司迟迟未能按协议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相关手续,先生到房管局查询该房屋有关资料,发现与中介公司签协议时,该房屋产权尚未转移给售房者,售房者当时并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导致售房相关手续不能及时办理。先生要求连生房地产中介公司退回定金、首期及部分购房手续费。连生公司认为,签订协议后数周,房屋产权才转移给售房者,是售房者的过错,协议本身是合理的,是经当事人双方协商才签订的,应当按照协议执行,所以拒绝退款,先生应继续购买该房屋。双方多次交涉未果,请求消委会帮助调解。

黄埔区消委会接案后,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中找到调解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履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减收中介服务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

工作人员指出,中介公司明知房屋产权未转移给售房者,在未告知先生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签订售房协议,该协议明显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中介公司遂同意退回全部款项共6.5万元给周先生,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消委会分析及建议

房地产类投诉种类通常有房屋质量纠纷、房屋面积纠纷、合同纠纷、中介服务质量等几类问题,部分中介公司为了达成交易,采用瞒骗的手法,隐瞒房屋质量、配套设施或产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定金、首期或诚意金等形式先收取购房者一定费用,待消费者发现并提出异议时,则以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拒绝退款。个别中介公司还会在三个部分赚取“外快”:维修基金、煤气过户费、贷款担保回扣。在二手房交易中,维修基金、煤气过户费这两笔费用一般应由售房者决定是否转赠给买家,个别不规范的房产中介公司会利用售房者和买家之间信息不畅通,把这些钱据为己有。所以消费者在准备购买二手房屋时,应了解购房的程序和各个环节,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与中介公司交易前应了解该公司的资质及中介服务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和执业证。

建议消费者委托中介机构要注意几点:不要盲目在未成交的情况下交纳“诚意金”、“订金”、“履约风险金”、“押金”等不合法的收费,以免被中介公司欺骗。若出了以上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解决:与中介机构协商;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可与中介机构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到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主持:詹小乐
执行:胡晓娟 张 艺  李海刚 何艳华
编辑:刘继伟
摄影:丁  航
美编:柳    叶
终审: 朱悦进
协办单位:广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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