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复治期治疗原则
内容提示:肺结核的复治是指初次治疗失败或治愈后复发的再一次治疗。一般认为,初诊断为肺结核者经有效的抗结核治疗6-9个月病灶未见好转,或甚至恶化、播散,尤其是细菌没有转阴或已经发生耐药者,都属于治疗失败。复治病例往往由于治疗不当引起,且复治的效果一般比初治差,主要原因有:(1)病程比较久,病灶组织破坏较为广泛、...
肺结核的复治是指初次治疗失败或治愈后复发的再一次治疗。一般认为,初诊断为肺结核者经有效的抗结核治疗6-9个月病灶未见好转,或甚至恶化、播散,尤其是细菌没有转阴或已经发生耐药者,都属于治疗失败。
复治病例往往由于治疗不当引起,且复治的效果一般比初治差,主要原因有:
(1)病程比较久,病灶组织破坏较为广泛、严重,伴有纤维增生;
(2)细菌耐药,或细菌虽然敏感,但潜伏在病灶中而处于代谢低落状态,药物不易发挥制菌作用;
(3)病灶部位血管的破坏,使药物不能在病理组织内达到有效的制菌浓度。
由于上述原因,这些患者病情时有反复,而且是传染源,尤其是耐药菌的传染源。
肺结核的复治应根据细菌的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选择适当的药物;并针对病灶的性质,掌握时机作必要的外科手术切除。治疗的目的在于促使痰菌转阴、空洞关闭,或创造条件,以切除破坏性的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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